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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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這是相扶相依的,但是大家要知道,合同成立後,並不代表着合同就正式發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説合同只有在經過雙方確認以後,並且已經簽字蓋章,這才正式發生了法律效力,而且合同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説,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説,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着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説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繫《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説,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説,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於“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於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並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體現的意志,反映的內容,構成要件,產生的法律後果和處理原則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合同在成立以後,如果沒有簽字蓋章,這並不能代表着合同正式生效。有些時候即使簽字蓋章了,但是合同的主體是違規的,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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