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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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是什麼,如何定義提存

如何定義提存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債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應當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務不能消滅。讓債務人無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擔債權人不受領的後果,顯失公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提存是債消滅的原因。該意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需要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合同法將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對提存制度作了原則規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提存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辦理提存公證的材料要求及收費規定

(一)申請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

2、債之依據,如合同書、欠債憑證、司法文書等;

3、如是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查找不到債權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如要求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電函、通知等;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貨幣可採用轉帳、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其名稱、種類、數量等情況的清單。

(二)提存公證收費規定提存費主要包括:提存公證費、提存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來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關於提存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

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或在債務履行地申辦提存公證有困難的,可由擔保人住所地或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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