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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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

北京地區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

北京地區的合同仲裁機構有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的類型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三、經濟合同仲裁管轄

仲裁管轄,是指各個仲裁機關在受理經濟合同爭議案件方面的權限劃分問題。一般來説,劃分仲裁管轄權限,是從方便當事人、方便仲裁機關審理和裁決的執行等因素來考慮確定的。

1、地域管轄,是指仲裁機關按照行政轄區來確定受理案件的權限。按照法律規定,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以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糖。

2、級別管轄,是根據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和爭議標的大小、多少來劃分和確定由哪一級仲裁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是指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定管轄。

4、移送管轄,是指仲裁機關對自己已經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給便於審理的仲裁機關審理。

合同仲裁委員會有哪些

合同仲裁委員會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各地仲裁委員會有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太原仲裁委員會、武漢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廈門仲裁委員會、合肥仲裁委員會等等。

合同仲裁委員申請材料

具體包括:

(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綜合上面的説的,在每一個城市都專門設立的有合同仲裁,就是為了可以更好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而對於這些機構也專門是由上一級政府給予的權力,因此,對於自己在合同中如果受到了損害,那麼可以向這些機構舉報,相信他們會給出一個公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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