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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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 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二、不按合同履行期限約定如何處理?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可以另行協議補充,但是需要給對方準備時間,是在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的體現。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可以提前履行,而對於提前履行也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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