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四個特點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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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四個特點都是什麼?

合同四個特點都是什麼?

具體來講,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

一是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二是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要求,書寫要規範。

2.平等性

作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簽定必須貫徹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的條款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未經協商的內容,不得寫入合同當中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

4.約束性

合同一經簽定,就具備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的條款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違反了合同中的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簡而言之,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

一般來説,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當雙方進行了相應約定是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來約束以及保障雙方的權益,當事人雙方也是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在簽訂了合同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執行,當任何一方有違反合同的情況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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