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陷阱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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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合同陷阱有哪些形式?

法律合同陷阱有哪些形式?

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並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説法的機會也沒有。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於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二、合同陷阱的一般方式是:

1、搞文字遊戲,伺機混水摸魚,蒙到一個算一個。比如在合同中技術標準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語言成其條款,暗設陷阱,以騙取合同保證金、技術轉讓費等,傾銷偽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2、瞞天過海,是這些人的主要騙術。騙者以某單位承包人、業務員等合法身份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待貨物到手後,則以低價傾銷出去,收入自然歸自己,爾後改換面孔溜之大吉,損壞合同雙方的利益。

3、假戲真做,玩空頭支票。履行經濟合同時,以支票付款提貨,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銀行支票承付的時間差騙取貨物。這也是一種很常見的詐騙行為,以至現在相當多的企業規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發送貨物,以防空頭支票的假戲真做。

4、在競爭的市場面前設置陷阱早已屢見不鮮。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對產品的驗收、諮詢和運輸環節挖空心思設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所以雙方在簽署合同的時候,無論是什麼合同都需要看清楚條款上的內容,不要被對方所進行坑害。一旦簽署了有合同陷阱的相關合同,就算是通過法律層面來進行維權都是非常難的,畢竟已經簽署的合同在這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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