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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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的原因是什麼

合同變更的原因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於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裏所説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民法典》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5、因當事人自願而變更合同

這裏所説的當事人自願,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於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合同變更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合同本身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而即使在合同簽訂之後,只要當事人能夠協商達成一致,其實都是允許對合同內容作出變更。但要是一方單方面擅自變更合同內容,這樣的行為肯定就是無效,也不會對其他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這點還請大家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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