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變更勞動關係補償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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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變更勞動關係補償的內容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需要找工作,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是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內容,雙方簽訂了合同之後,就擁有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終結,在於合同的有效期。那麼非因本人原因變更勞動關係補償的內容是怎樣的?

一、非因本人原因變更勞動關係補償

一年一個月工資補償 如不按規定補償 勞動仲裁時雙倍補償

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與法律依據

勞動關係的認定勞動關係轉移事實勞動關係勞務派遣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勞動報酬而形成的關係。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在實踐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現象存在很多,那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本站的小編為您收集了下面一下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1、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非因本人原因變更勞動關係補償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也不是自願 的,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的,並且是勞動者自己申請解除合同補償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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