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是否經過公證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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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的是否經過公證才生效

贈與合同的是否經過公證才生效

一般來説,贈與合同不經過公證即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二、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行不行

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利益,當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也就是説,在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

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一)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經濟狀況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贈與意思,實際上其贈與的意思表示多無誠意,贈與合同也無履行基礎。

(二)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不能履行扶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從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來看,並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也就是説贈與合同即使沒有公證,對其生效也是不會產生什麼影響的。要注意贈與合同也是屬於雙務合同,贈與人在表示了贈與的意思之後,作為受贈人也要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的話贈與合同可能就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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