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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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善意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這種情況,合同效力待定,待有權處分人來決定。

但不管有權處分人是否同意,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取得和有效合同一樣的法律結果,取得該結果不是因為合同有效,而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如果第三人為善意取得,其對標的物的權利依法受保護,但合同仍屬無效合同。

認定合同無效,並不影響第三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權利。無權處分制度,規定在合同法中,僅解決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無效的判斷問題;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在物權法中,解決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問題。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什麼?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於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具有這種性質,所以必須是雙務合同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必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到期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具有對價的牽連關係,是基於同一個合同產生的,並且均已屆履行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如果履行僅有細微的瑕疵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對方的履行必須是可能的,否則只能解除合同。

三、合同生效要件有什麼?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雙方當事人必須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到期後,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存在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以後與對方有可能履行合同,滿足以上條件的可以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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