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生效條件及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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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權生效條件及範圍是什麼

質押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質押權的設立

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押權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係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押權人佔有。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押權人佔有時生效。此為質押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後,並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

三、不同的質押權的生效及範圍

(一)動產質押權的生效及範圍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二)權利質押權的生效及範圍

從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看,權利質押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立時除需要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的條件。質物的移轉佔有包括三種方式:現實佔有、簡易交付與返還請求權讓與。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押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押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質押擔保的設定對債權人是一種可靠的保障,關於質押權生效條件及範圍,要區分質押權的類型,動產質押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並且要將質物交付質押權人佔有,權利質押權的設定能引起物權的變動,而權利質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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