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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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簽訂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時,解除權人首先應當通知對方,即以明確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外,解除權人應當在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可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一種除斥期間,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內的,解除權有效,超過行使期限的,解除權歸於消滅。

(2)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規對解除合同有特別規定的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對於一般合同來説,當事人之間完全可以按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經特別的批准或登記。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2、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解除的具體程序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的, 特別是對於一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解除合同的,那麼顯然是對另一方權益進行了侵犯,這種情況下顯然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來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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