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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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指的就是在合同成立並且生效了以後,因為一方或者雙方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關係消滅的一種行為。那麼關於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解除的程序的相關內容。

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麼?

一、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條規定:(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二、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裏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裏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三、行使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四、法院裁決

這裏所説的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綜上可知,合同解除的程序主要可以通過單方解除、協議解除、行使解除權以及法院裁決。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合同基礎的條件等的其他法律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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