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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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因不當減少而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債權保全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消極不主張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跳過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比如,張三欠李四20萬,李四欠王五20萬。現在李四沒錢償還其對王五的20萬元債務,但是他也不向張三索要張三拖欠他的20萬元。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王五跳過李四,直接向張三索要20萬元。
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故意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法律允許債權人訴至法院撤銷債務人故意減少其名下財產的行為。
比如,法院判決李四支付王五50萬元,李四名下有一套價值60萬元的房產;李四為了規避法院的執行,故意將自己的房屋以低值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好友張三。這種情況下,王五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李四、張三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然後向法院申請對李四名下房屋進行執行拍賣,以實現自己的50萬元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項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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