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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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解除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內容有哪些?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注意保留好能證明損失的相關證據,如考勤表、工資條、加班申請書,以及相關票據等。
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就意味着下崗。當然,員工自己對於自身被解除的原因不會不清楚,如果符合實際情況的話,那對於公司做出來的這種決定職工也只有接受。反之,如果是被迫解除的,那員工首先要懂得收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在被解除之後才能申請勞動仲裁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