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撤銷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假釋撤銷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什麼是假釋撤銷?相信很多人在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是比較空白的,所謂的假釋撤銷指的就是犯罪分子在獲得假釋期間又重新違法犯罪被法院收監執法,又或者是因為在宣判前罪的時候還有遺漏的罪行沒有宣判。那麼,假釋撤銷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讓本站小編給你們進行一番講解吧。

假釋的撤銷,是指獲得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沒有宣判,或者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監執行刑罰的執法活動。

刑法規定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銷假釋:

關於假釋的撤銷,修訂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銷假釋撤銷假釋規定的基礎上,吸納了《監獄法》第33條的關於違法.行為導致假釋撤銷的規定,並首次將發現漏罪也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這被認為是新刑法對假釋予以完善的重要體現。顯然,修訂後的刑法關於假釋撤銷條件的規定,放寬了假釋撤銷的條件,對假釋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再犯新罪,不區分故意與過失,一律應當撤銷。

1,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新罪的性質和形式,也無論所犯罪行會被判處何種刑罰,都應當撤銷假釋,對所犯新罪進行判決,並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新罪判決的刑期,按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數罪的刑期並罰。假釋的發動基於對受刑人人身危險性業已消除的認定和在監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會的期待。在考驗期內若故意地再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是無可爭議的;但若出於過失再犯,儘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會危害,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故意再犯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兩種主客觀在性質上根本不同的行為卻呈現完全相同的法律後果,是不是有違公平原則?筆者因此建議將過失再犯的假釋撤銷由立法規定的必然撤銷改為由法官根據過失大小和致害程度進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釋考驗期假釋考驗期內因過失再犯,“可以”撤銷而非“應當”撤銷假釋。

2,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所犯新罪,如果發現的新罪是在追訴時效內的,也要撤銷假釋,按第一條的規定處罰;由於假釋是以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在危害社會為根本條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隱瞞自己的罪行,足以説明其無悔改表現,亦難以確認不致再危害社會,應當撤銷假釋當無異議。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釋犯主動坦白交代的,所以應區別對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對較輕,綜合考慮仍然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相應延長假釋的考驗期,不撤銷假釋;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較重,中國同意對漏罪區分對待的學者於是認為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筆者的意見是不妨作與故意再犯和過失再犯相同的罪質區分,如該較重的罪行系假釋犯故意所為,則應當撤銷假釋;如過失所致,則是否假釋交由法官裁量。

3,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有在前罪判決之後沒有判決的漏罪,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不論其漏罪的性質,應判何種刑罰,都要撤銷假釋,把前後兩罪所判刑罰合併,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數罪併罰的刑期。將違法行為作為假釋必然撤銷的一個條件是中國對假釋犯重“管束”輕“保護”的一個明顯體現,筆者以為並不足取。假釋考驗期是促使假釋犯重返社會的過渡階段,是其從監禁生活到社會生活的磨合。假釋犯在這一期間出現生活、求職和交往上的困難是完全可以想象的,由此導致內心的不安、失衡、怨恨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能出現反常行為、顯現再犯之虞。也正因為如此,才説明了假釋犯在重返社會生活的過渡期裏對其監督管束,保護指導的緣由和必要性。如果一旦真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幫助應是比一律不問因由、不分違法行為之輕重而撤銷假釋使之重回監獄更符合行刑規律。嚴重違法,應當撤銷;輕微違法,可以撤銷或採取相應的懲救措施如採取警告、要求作出保證或增加新的特定義務,以儘量維持假釋已取得的效果。

通過本站小編的相關介紹,我們知道了假釋撤銷的相關條件內容是怎樣的。犯罪分子在獲得假釋的時候應該要學會珍惜,不要讓自己又進入犯罪的泥潭走不出,遵紀守法,杜絕一切的犯罪可能性,積極改造,培養自己良好的自制能力。如果在法律方面遇到問題,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