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贈與合同是否是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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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贈與合同是否是任意撤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法律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但是在行使上亦有相關限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只有在滿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的條件下的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才是行使任意撤銷權,如果拒絕履行公證後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額贈與合同,則不屬於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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