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政和縣熊山街道勝利村村民委員會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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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X,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松溪縣。

何XX與政和縣熊山街道勝利村村民委員會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宋祖偉,福建XX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福建XX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政和縣熊山街道勝利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XX,村委會主任。

委託代理人李XX,男,政和縣熊山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縣。

上訴人何XX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政和縣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何XX於2014年7月31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何XX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何XX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35元,減半收取4417元,由上訴人何XX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姜陳康

代理審判員季琳

代理審判員蘭敏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薛景

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以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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