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協商解除合同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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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而單方解除則包括單方約定解除和單方法定解除。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徵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關於單方法定解除,我國《民法典》有較詳細的規定。

未經協商解除合同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可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具備以下條件:發生方有證明責任,證明不可抗力已發生;及時通知了對方;不可抗力並非發生在遲延履行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合同的解除要求發生在履行期屆滿之前,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裏強調的是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和非違約方必須作過催告,而違約方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履行,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項規定中遲延履行的債務,未必是主要債務,但違約的程度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時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上四項中1、2、4項要求已構成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非違約方不須經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項則要求必須經過催告。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説當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權之後,也相應地獲得了其他法律權利。需注意的是因違約發生的解除權,非違約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裏的違約責任僅指法定違約責任,並非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未經協商解除合同的違約後果

特別法定解除權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較詳盡、明確的規定。為了便於區分,可以將特別法定解除權分為任意解除權和違約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違約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違約解除權則須一方違約,非違約方因此獲得解除權。

1、任意解除權規定在以下法律條文中: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為基礎的,在合同履行中,當這種信賴關係受到破壞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貨運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圍繞運送行為對承運人提出新的要求,以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委託合同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可單方解除合同。

三個條文的共同點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一方則要對因行使解除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違約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我國《民法典》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法律在給予先給付義務人不安抗辯權的同時,又對行使不安抗辯權作了嚴格的限制。先給付義務一方應依據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時,對後給付義務方所存在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所列的情形負證明責任。只有當後給付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時,先給付義務方才能行使解除權。也就是説,先給付義務人在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承擔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綜上可知,《民法典》在賦予了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同時,對合同一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限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任意一方未經協商解除合同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並且為確立誠信契約精神而存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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