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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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什麼?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果是勞動關係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有效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換言之,若勞動者因為意外事故、精神類疾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所進行的協商及簽署的協商解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協商解除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需要提交一個月通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若用人單位不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進行協商;若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就應當接受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見,除了上述三類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均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違約的情況下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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