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情形分為了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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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訂立的時候自然也就有解除的時候,但現實主要是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話,肯定不利於交易的穩定。因而我國就合同解除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分為了兩大類,即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合同解除情形分為了哪些情況

一、合同約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種合同解除權的約定屬事前約定,它規定在將來發生一定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通常附有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或期限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並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必須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於單方解除是一方的行為,因此無需相對人的同意。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亦可在訴訟中提出。但如果合同就解除權行使方法有特殊約定的,應依其約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也就是《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通常情況下,在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事實以後,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決不等於説,一旦違約即導致合同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當發生這些客觀現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預期違約將不履行主債務的。

預期違約不僅構成了對債權人期待債權的侵害,也構成了對合同紀律的破壞,而且還將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此,法律除規定毀約承擔責任外,還賦予了非違約方法律救濟的權利,救濟途徑有兩種,即要求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採取何種救濟途徑,非違約方享有選擇權,但需注意的問題時,只有在一方預期違約不履行主給付義務時,另一方才可行使解除權,即如一方當事人只表示或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時,對方當事人並不能因此而獲得解除權。

3、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其主債務時,對方當事人應給予債務人合理的寬期限,如果在寬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其主債務時,就已表明債務人是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於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然,此處所説的遲延履行是指主債務不會因履行遲延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如果履行期限對債權人合同權利的實現至關重要,不可或缺,即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則於此情形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而無需催告。

4、根本違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關於何為根本違約,前文已論述,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債務人根本違約的各種情形下,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已無法實現,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該條規定屬法律上的兜底條款,立法者可根據社會實際適時作出擴張性解釋。到目前為止,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當事人享有單方解除權的有下列三種情形:(1)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68條)。(2)貨運合同中,託運人的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308條)。(3)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受託人可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合同法》第410條)。以上三種情形,法律賦予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享有單方合同解除權,但如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法定解除情形,自然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而對於約定解除的情形,就需要當事人事先有約定,那麼之後達到了約定的情形,這樣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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