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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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
2.因預期違約解除。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3.因遲延履行解除。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遲延履行,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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