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擔保合同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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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擔保合同有什麼條件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解除擔保合同的條件有:
一、擔保合同中或者主合同中如果約定有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該條件成就時,有解除權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主合同經當事人協商解除的,同時約定債務人無需因解除該合同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會導致擔保合同解除。
三、擔保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擔保合同的,若債權人不願放棄擔保權利的,可由債務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是訂立新的擔保合同,原擔保合同解除。
四、主合同債權消滅的,擔保權也消滅,擔保合同解除。
五、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明示或超過擔保期間不行使擔保權利,擔保人無需擔保責任,可以解除擔保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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