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1K

1、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權應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權利”,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具體方式是通知對方即可。而只有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換言之,法院只有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效力的“確認權”。
2、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方式為“通知”(單方意識表示)、解除權的生效方式為“到達”(信息成功傳遞)。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也可以成為原告行使解除權的一種行為形式。
第一,起訴狀的內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識表示;
第二,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方式受程序法的嚴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將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要解除合同的單方意識表示有效傳達給另一方。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