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的權利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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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的權利如何行使?

解除買賣合同的權利如何行使?

實踐中有的原告法律觀念強,在發生違約情況下及時發出通知並且注意保存對方簽收的證據(例如發出特快專遞並積極查詢對方簽收記錄),在訴訟中就會佔據有利地位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意即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解除合同通知自該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要求確認解除效力而提起訴訟,如果訴訟中認定解除合同符合條件則解除合同並不因該次訴訟中止,仍在原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原告雖未在起訴前發過解約通知,但如果判決認定原告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則一審中法院將應訴材料和證據送達給被告的行為即可視為原告的解約通知送達被告,如果法院確認合同應解除,那麼被告在應訴材料的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應視為解除合同的時間,而不是判決生效的時間。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以合同解除生效的要件是自通知對方時生效,如果法律規定要登記的,登記時生效。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解除權是單方權利,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只要這一方做出意思表示,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違約解除情形下,往往發生解除權行使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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