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築單位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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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單位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可以提前解除。雙方在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情形時,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等。
對建築工程承包的,承包單位和建築單位要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約定工程完工時間和工程質量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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