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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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賠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單位不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終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終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雖然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是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三、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領取失業金?

要看情況,勞動者自己辭職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如果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用人單位在於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後,確定不在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的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必須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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