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訴訟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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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訴訟賠償問題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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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

 刑事訴訟法將賠償範圍確定為“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的一般規定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法辦[2011]159號工作答覆中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

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36條第1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裏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這一傾向性意見進一步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155條規定上:該條第1款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僅包括物質損失,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第2款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第4款再次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中調解、和解優先的原則,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2款、第3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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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一般規定的例外情形

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3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該款規定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一般規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道交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交通肇事案附帶民事賠償範圍與民事侵權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一致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原告李某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的合法請求應予支持。

實際上,關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於2014年2月24日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的請示》就已作出明確答覆,答覆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範圍。”

【知識拓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特別規定:

1、交通肇事“依照道交法76條確定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範圍,仍以以上原則為準:對於“兩金”問題,能執行的可判,不能執行的不判。

2、附帶民事賠償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其範圍及數額不受限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不但賠償範圍可以突破-“兩金”當然可以賠償,而且數額也並無絕對的限制,是合法有效的,完全遵循民事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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