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通則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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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通則賠償問題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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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如果未成年人有財產,賠償費用應優先由該財產支付。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原告監護人父親民事賠償的規定是什麼?對於未成年人來説我們一般認為其無民事能力,那麼對於其沒有民事能力但是有相關財產積蓄的話就不需要由監護人來進行賠償,而是由其自身財產進行賠償,不夠的話有監護人補上剩下賠償或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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