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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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自認的種類

本站網小編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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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自認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2、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3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4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説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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