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民事訴訟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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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訴訟審理範圍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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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民法,請問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民訴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這條規定,我們應該從兩方面去理解:首先,二審審理的範圍受上訴請求的牽制;其次,二審審理的對象又不完全侷限於上訴請求,而是對“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都要進行審查。對前一方面認識比較容易統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僅以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為出發點。其實,上訴人上訴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求二審法院全部或部分否定一審判決。若上訴人請求全部否定一審判決,那麼二審法院就應該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這樣才能作出全面、正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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