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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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在法院出具一審判決之後,有的當事人會不滿意一審判決結果。民法給予了當事人獲得第二次救濟的機會,一審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上訴。那麼,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範圍

(一)法律規定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範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審理內容既包括事實審也包括法律審;二是審理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至於為什麼要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審程序不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一審程序已經審理,但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一審程序已經解決的,沒有爭議的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二審一般不重複處理。

2、對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問題重複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拖延時間,而且對解決當事人爭議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3、二審程序皆因上訴發生,二審的審理範圍也理應以上訴請求的範圍來確定,這同一審審理範圍由起訴請求確定是一個道理。對於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未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宜主動審理。這可以説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告不理的規則在二審程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確定的處分原則。

4、即使一審裁判中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部分存在錯誤,那也只是少數,而且一般都只涉及個別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當事人本人無異議,法院也不必強迫其主張權利。縱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那也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限制在上訴請求的範圍,有利於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保證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

(二)民事訴訟範圍的歷史

1、外國民訴法關於上訴範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上訴審範圍不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範圍和原審裁判範圍的限制。即上訴審法院既審理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有錯誤,同時全面審理原審判決、裁定

2、確定的事實是否有真實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對上訴審範圍的規定也參照了蘇俄民訴法的這一規定。另一類是規定上訴審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採用這種方法的國家較多。

3、如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僅限於對下級法院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有錯誤的問題,案件的事實部分是以地區法院作為終審,上訴法院一般不予審理。這種二審只作法律審而不作事實審的做法的缺陷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無法在上訴審中得到糾正。我國從民訴法(試行)到新民訴法的變化是一個轉折。

二、民事二審範圍的確定

1、對上訴請求我們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即除了上訴人提出的請求之外,還包括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在答辯中提出的請求。

2、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一般不得超過一審訴訟請求的範圍。即二審中不得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所謂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等情況。這是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否則,將會陷入兩難困境。因為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作終審,就將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

若允許當事人再上訴的,該案就成為三審終審了。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能以調解方式結案,才可將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審理。此外,都應告知有關當事人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另外,在二審程序中應該注意把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事實與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區別開來。當事人在二審中補充新的證據,並未提出新的實體主張,只是對原來的訴訟請求加以鞏固、維護,人民法院理應准許。

3、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可以超出一審裁判的範圍。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即一審法院應對當事人的各項請求作出明確具體的判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審法院未對全部請求給予裁判,使當事人的請求處於未置可否狀態的情況還是存在的。

當事人在上訴中對這一部分未經裁判的請求再向二審法院提出,請求給予解決應該是合法的。二審法院在對待這類訴訟請求時,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若不能調解結案的,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三、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閲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3、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是什麼呢?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不難得出答案。不同於刑事訴訟,民事二審不執行全面審理原則,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民事二審的審理範圍僅僅是當事人有爭議的部分。因此,您在提交二審上訴書時,需要您把有爭議的部分進行説明,以便二審法官及時瞭解您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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