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與張XX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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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與張XX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XX公司與張XX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0582民初2199號
原告:河北XX公司,地址沙河市迎新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樑XX,河北XX律師。
被告:張XX,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沙河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裴亞飛,河北文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文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XX公司與被告張XX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3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樑XX、被告張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裴亞飛、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騰清、返還所侵佔的原告的中心鍋爐房(沙房權證市區字第0**24號)和離休幹部鍋爐房(沙房權證市區字第**)的房產;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非法搭建在原告中心鍋爐房土地上(沙土國用(2007)第XXX號)和離休幹部鍋爐房土地上(沙土國用(2007)第XXX號)的瓦棚、小房等違章建築,恢復土地原狀,將土地返還給原告;3、判令被告賠償非法侵佔原告房產、土地等資產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租金損失(自2009年3月16日起算至被告將房產、土地等資產返還給原告之日止,具體數額以物價評估鑑定部門評估鑑定意見為準);4、被告承擔訴訟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09年3月16日,被告張XX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侵佔原告所有的中心鍋爐房、離休幹部鍋爐房等土地和房產,並在原告土地上非法私搭亂建了瓦棚、小房等違章建築,用於小超市和燒烤攤等相關經營。原告多次請求被告停止侵權,返還財產,但被告拒不返還,並一直經營至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XX辯稱,1、原告起訴主體錯誤。原告稱被告侵佔了其中心鍋爐房和離休幹部鍋爐房,這與事實不符。上述兩個鍋爐房場地是河北XX公司和沙河市XX公司經中國XX公司同意,並簽訂合同後,為二十冶居民供暖,用於建立供熱轉換站,系合法佔有使用,並且該土地佔有人並非被告本人,因此主體錯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第二項,被告並未在中心鍋爐房和離休幹部鍋爐房上搭建瓦棚、小房等,被告不是侵權人,原告起訴主體錯誤。2、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第三項,被告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雖然是上述兩塊鍋爐房(現為供熱轉換站)的所有人,但其已通過合同將使用權轉移給我公司,其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其次被告並沒有非法侵佔原告房產、土地等。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原被告主體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河北XX公司是訴爭中心鍋爐房、離休幹部鍋爐房兩宗土地(沙土國用2007第XXX號、沙土國用2007第XXX號)和兩宗房產(沙房房權證市區字第**、房權房權證市區字第**)有權人。2010年起,沙河市XX公司接管了二十冶基地的全部供暖職能,利用離休幹部鍋爐房的土地、房產和中心鍋爐房的房產建造了兩處供暖轉換站。中心鍋爐房房產以外有瓦棚、小房等建築存在,但不是被告張XX所建。
上述事實由工商登記變更文件、中心鍋爐房和離休幹部鍋爐房土地證和房產證、二十冶基地供熱加壓站使用協議、現場勘驗筆錄、開庭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河北XX公司主張被告張XX侵佔其房產及土地,並在土地上非法搭建瓦棚及小房,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張XX侵佔其房產及土地,也不能證實被告張XX在原告土地上搭建了瓦棚和小房,故對原告主張的被告停止侵權、騰清返還土地、拆除非法搭建建築並賠償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河北XX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社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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