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XXX、覃XX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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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與XXX、覃XX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0802民初1218號
原告:劉X,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湖北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彭萍,湖南昌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XXX,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XXXX,湖南XX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覃X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布依族,居民,住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
原告劉X訴被告X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20日立案後,由審判員歐漢平審理,因歐漢平工作調整,變更由審判員吳XX審理,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追加覃XX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於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1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被告X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XX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覃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約2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道歉,並退出第三者身份;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劉X變更第×××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XXX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768353元。事實與理由:劉X與覃XX系夫妻關係。被告XXX與覃XX在一次聚會中認識,後雙方發展成不正當男女關係,雙方長期非法同居(在覃XX工作地、出差地和張家界各大酒店內),用實際行動破壞原告的婚姻家庭。20×××8年被告為了達到進一步破壞原告的家庭,偽造向其校領導舉報自己的微信圖片栽贓陷害是原告所為,使得原告與覃XX的夫妻感情再次遭到嚴重破壞(原告向其校領導查證,結果校領導表明未收到微信舉報);被告還經常從覃XX處獲取錢財,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被告的自述得知覃XX不僅轉給被告大額的金錢,還為被告購置了房產和車輛。原告與覃XX系夫妻關係,婚內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覃XX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使原告的經濟遭受損失,被告應當將不當得利款返還原告,故提起訴訟。
被告XXX辯稱:×××、本案以不當得利糾紛定性是不恰當的;2、如果認定為不當得利性質,該案漏列覃XX為共同被告;3、被告覃XX與XXX的轉賬記錄,所體現的相關款項包括借貸關係與贈與關係以及共同消費關係,並不是不當得利;4、兩被告之間所發生的轉賬款項並不是原告和被告覃XX之間的共同財產;5、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覃XX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和舉證質證權利。
查明的案件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認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04年×××1月22日,原告劉X與被告覃XX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結婚證字號為:長芙結字0×××0403×××91。至今屬於合法夫妻關係。
2、被告XXX在庭審中陳述於20×××3年左右期間離婚。至今沒有再婚。
3、20×××7年上半年期間,被告覃XX與被告XXX在張家界城區一次聚會過程中相識,並相互瞭解,此後,雙方發生同居關係。20×××9年6月,雙方自行終止同居關係。
4、20×××8年5月,原告劉X發現被告XXX給被告覃XX打電話,導致被告覃XX沒有參加家庭共同外出旅遊,原告劉X遂通過兩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查找被告XXX與被告覃XX的經濟往來情況,原告劉X與被告覃XX發生夫妻關係矛盾糾紛,期間,被告XXX與原告劉X在電話溝通時亦發生過相互爭執。
5、被告覃XX與被告XXX在同居期間,原告提供證據證實被告覃XX先後給被告XXX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出資購車等方式支付款項,具體往來明細為:
(×××)20×××7年9月×××8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2)20×××7年9月29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3)20×××7年×××0月28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4)20×××7年×××1月27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5)20×××7年×××2月×××9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6)20×××8年×××月17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3.8萬元。
(7)20×××8年×××月22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2萬元。
(8)20×××8年2月28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9)20×××8年3月3×××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0)20×××8年4月×××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0萬元。
(×××1)20×××8年4月×××1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2)20×××8年4月20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0萬元。
(×××3)20×××8年5月5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4萬元。
(×××4)20×××8年6月2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3萬元。
(×××5)20×××8年7月9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6)20×××8年8月×××2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20萬元。
(×××7)20×××8年9月×××3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案外人XX恆建設銀行尾號為2982賬號現金6萬元,原告劉X訴稱系被告XXX所得,被告XXX表示否認,本院對該筆往來不予認定。
(×××8)20×××8年×××0月23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9)20×××8年×××1月4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0)20×××8年×××1月27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2×××)20×××8年×××2月3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2)20×××8年×××2月×××7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5萬元。
(23)20×××9年×××月8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4)20×××9年×××月15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2萬元。
(25)20×××9年2月6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6)20×××9年3月5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7)20×××9年3月×××9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萬元。
(28)20×××9年4月28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2萬元。
(29)20×××9年5月3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3萬元。
(30)20×××9年5月9日,被告覃XX通過XX銀行尾號為8393卡號轉入被告XXX建設銀行尾號為389×××卡號現金×××元。
(3×××)20×××8年×××月1×××日,被告覃XX在湖南XX配件批發商行POS刷卡5萬元,原告劉X訴稱系被告覃XX為被告XXX購車刷卡消費,被告XXX認可購車刷卡消費是事實,但認為是贈與。
(32)20×××8年×××月12日,被告覃XX在華XX公司微信轉賬×××.2535萬元、POS刷卡40.×××萬元,原告劉X訴稱是被告覃XX為被告XXX購車消費,被告XXX認可購車消費是事實,但認為屬於贈與行為。
(33)20×××7年7月25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34)20×××7年8月28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萬元。
(35)20×××7年9月29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萬元。
(36)20×××7年×××0月4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37)20×××7年×××0月7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38)20×××8年×××月1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39)20×××8年2月×××4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0)20×××8年3月7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20×××8年3月8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2)20×××8年5月20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3)20×××8年7月2×××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4)20×××8年9月20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手機店7488元,原告劉X訴稱是被告覃XX給被告XXX購買手機支付,被告XXX表示否認,本院對該筆往來不予認定。
(45)20×××8年×××1月3日,被告覃XX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6)20×××8年×××2月×××5日,被告覃XX微信賬户轉入XXX9080元,原告劉X訴稱是被告覃XX給被告XXX購買牀上用品支付,被告XXX表示否認,本院對該筆往來不予認定。
(47)20×××8年×××2月30日,被告覃XX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8)20×××9年2月×××4日,被告覃XX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49)20×××9年4月×××4日,被告覃XX卡賬户轉入被告XXX微信賬户×××元。
以上(×××)---(49)項中被告覃XX先後支付的金額為×××768353元,扣除(×××7)、(44)、(46)項不予認定的款項76568元,被告覃XX向被告XXX支付金額共計×××69×××785元。
6、20×××9年6月×××9日,被告XXX通過其建設銀行尾號為389×××賬户轉入被告覃XXXX銀行尾號為8393賬户現金20萬元。
7、被告覃XX向被告XXX轉賬支付×××69×××785元,被告XXX向被告覃XX轉賬支付200000元,抵減後差額款項共計為×××49×××785元(×××69×××785元-200000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銀行交易流水、銀行明細、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客户回單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裁判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需要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爭議焦點問題:一、關於被告覃XX贈與給被告XXX的財產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二、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以及被告XXX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款項具體數額認定問題;三、對於原告劉X提起判令被告XXX向原告道歉,並退出第三者身份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
一、關於被告覃XX贈與給被告XXX的財產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首先,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即被告覃XX與她人即被告XXX婚外同居贈與爭議糾紛,處理時應從法律、情理及本案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方面綜合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規定,被告覃XX在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而與被告XXX同居生活,其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其次,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在婚煙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在本案中,被告覃XX先後贈與給被告XXX的財產行為,明顯不屬於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行為顯然未經過原告劉X的同意,侵犯了原告劉X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被告XXX明知原告覃XX有配偶而與其同居並接受有關財產的贈與,其行為明顯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因此,被告覃XX贈與給被告XXX的財產行為無效,原告劉X主張返還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以及被告XXX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款項具體數額認定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同時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XXX明知被告覃XX有妻子家室,而仍然與之同居生活,違反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在同居生活中,被告覃XX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付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有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被告XXX因基於和被告覃XX同居關係所得款項沒有合法依據,造成了原告劉X的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徵;對於被告XXX應當返還的不當得利款項的數額在查明案件事實中已經認定,在此不再重複闡述。被告XXX辯稱屬於被告覃XX自願贈與的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被告XXX辯稱系借貸關係與共同消費關係的觀點,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採納;被告XXX辯稱相關款項不是原告和被告覃XX之間的共同財產的觀點,亦未提交證據證實,無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對於原告劉X訴請被告XXX道歉,賠禮道歉一般適用於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受損害的法律關係,本案是財產損害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範疇,不予支持;對於原告劉X訴請被告XXX退出第三者身份,因20×××9年6月,兩被告已終止同居關係,原告主張的停止侵權已經實現,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劉X提出被告XXX返還不當得利款項×××768353元的訴訟請求,有證據證實可以認定的金額為×××69×××785元,但被告XXX給被告覃XX已經返還的20萬元應予抵減,抵減後不當得利款項共計×××49×××785元。故對於原告劉X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XXX返還原告劉X不當得利款XXX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715.18元,原告劉X負擔2489.12元,被告XXX與被告覃XX各負擔911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XX
人民陪審員  許年叢
人民陪審員  譚瓊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陳 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煙和其他干涉婚煙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煙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煙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劉X與XXX、覃XX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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