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與謝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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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XX公司與謝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湘1002民初4310號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縣新興街東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XXXX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雄,湖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師。

被告謝X,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永興縣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

原告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謝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雄、被告謝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款本金9990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98.97元、延遲履行違約金910.43元(暫計算至2017年10月27日,另要求被告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2299.88元(計算方式附後);三項共計13799.28元;4、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公告費、郵寄費、保全費用(包括保全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鑑定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謝X答辯要點:對墊付款本金有異議,實際到賬只有8000多元。答辯人已經歸還4期,還購買了1000元的理財產品,另還交了800元給原告工作人員。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1、2017年2月15日,原告XX公司為甲方與被告謝X為乙方簽訂《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被告謝X在原告指定的墊付寶網站註冊為會員,綁定手機號碼(131××××xxxx)及銀行卡並完成實名認證手續並設置交易密碼後,原告為被告在墊付寶網站開通唯一的墊付寶賬户(卡號80×××37),該賬户包含分期賬户、輕易貸賬户、消費賬户等。約定:由原告授予被告信用額度,在原告指定的商户處進行消費。被告應按照墊付寶網站上雙方達成的墊付寶賬户賬單日、還款日以及墊付寶網站上約定的時間、方式等核算賬單,並按時足額還款,並遵守墊付寶網站發佈的墊付寶還款規則;被告未按時足額償還原告代其墊付的消費款項及其他款項的,被告逾期的當日,須向原告按其欠款總額的10%交納當月違約金,且被告在未還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須按欠款額的1‰向甲方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等。

2、2017年2月22日,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網絡平台(乒乓網)郴州市開發區現代堅鋁型材進行消費,原告按約定為被告墊付12000元,採用了墊付寶分期支付方式,按被告在墊付寶網站生成的賬單顯示,每月的28日為還款日,被告應將上述款項分成12個月歸還原告,同時在每個月的還款日前向原告歸還墊付款的1/12按時足額還款。

3、被告按約償還了第一、二期款項,第三期還款日2017年5月28日到期後再未償還,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99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裁判的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經審查,原告XX公司非金融機構,本案是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墊付寶(墊付卡)領用合約》實為民間借貸合同,應按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確認彼此的權利義務

XX公司與謝X簽訂的領用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簽訂後,XX公司按約替謝X向第三方墊付了消費款,但謝X沒有按時按約還款,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故XX公司要求謝X歸還借款本金999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至於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利息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XX公司有權要求謝X承擔違約金,但合同約定的當月違約金和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本院以年利率24%作為當月違約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合併計算標準,期限從2017年4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關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雖未提交證據證實律師費的實際支付情況,但其提交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證實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屬實,收費未超過《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本案律師代理費確定為2299元。被告對墊付的金額有異議,但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謝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XX公司借款9900元,違約金(含遲延履行違約)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謝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XX公司支付律師費2299元;

三、駁回原告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謝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元,減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謝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谷奕葶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楚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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