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與秦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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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

曹X與秦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李國利,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XX。

原告曹X與被告秦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及委託代理人李國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被告僱傭原告從事月季花養護綠化工作。後該工作順利完成,原告的勞動報酬共計22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勞動報酬,於2015年3月8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勞動報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勞動報酬22000元及逾期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僱傭原告打工。2015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今欠曹X人民幣貳萬貳仟圓正,其中(含工人工資壹萬叁仟陸佰圓正)欠款人:秦XX還款日期7月15日2015年3月8日”。上述欠款至今尚未償還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欠條,庭審筆錄入卷佐證。

本院認為,提供勞務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務者有支付報酬的義務。本案中,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拖欠原告工資22000元屬實,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2000元工資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曹X工資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秦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邱玉清

代理審判員趙美玲

人民陪審員王軼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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