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決定被確認違法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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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決定被確認違法行政判決書

行政判決書

(2015)城行初字第335號

原告鄭某某,女,1966年3月1 3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崖城鎮水南村委會

水南獨村一組59號。

委託代理人陳海峯、孫德睿,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三亞市崖州區。

法定代表人趙新天,局長

委託代理人陳馳耿、孫瑤,海南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建設規劃行政強制執行一案,於201 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 5年6月2日受理後,於2015年6月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海峯,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委託代理人陳馳耿、孫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1 5年5月28日對原告鄭某某作出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認定原告鄭某某未經規劃部門審批,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4年4月21日在三亞市崖州區水南獨村過境公路北側擅自興建一棟房屋(查處時為二層封頂,現已建至局部七層封頂,框架結構,佔地面積為399.2平方米,建築面積為2521.7平方米)的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2014年6月30日已依法送達三綜執(崖城)罰決字[ 2014]第0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於2014年7月6日前自行拆除完畢,但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決定於2015年5用29日對你上述違法建設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被告於201 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1、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三亞市崖州區機關購置方案的批覆。2、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行政區劃調整區級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3、三亞市崖州區籌備組關於印發三亞市崖州區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予以證明被告具有相應的執法權。4、崖州國土管理分局關於核實水南獨村22棟房屋有關信息的覆函。5、關於協助核實水南村22棟房屋有關信息的覆函,予以證明涉案房屋系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擅自興建。6、現場檢查記錄及其他調

查材料。7、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及相關送達回證,予以證明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相對人違法建設進行調查的相關情況以及相對人違法的事實。8、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相關送達回證,予以證明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原告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9、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及相關送達回證,予以證明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向原告告知擬處罰情況。10、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送達回證,予以證明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原告進行處罰。11、強制執行決定書及相關送達回證,予以證明被告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12、拆除違法建築記錄集圖片説明,予以證明被告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原告鄭某某訴稱: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認定

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一、原告所建房屋不屬於違

法建築。原告建房時已經得到村委會及鎮政府默許,而且房屋早已

建成,當時沒有任何執法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繼續建房。決定書

記載的原告於2014年4月21日開始實施自建房行為以及房屋佔地

面積、建築面積等等均與事實不符。因被告並未嚴格履行《行政處

罰法》所確定的執法程序,所以其所確定的上述時間、數據沒有事

實依據。客觀上講,在原告房屋早己建成並實際居住的情況下,被

告突然向原告下發強制執行決定書,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造成

這一結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一點是政府嚴重不作為造成

的。而現在卻以一紙決定書將所有不利後果推卸給原告一人承擔,

這對原告是極不公平的,也是政府“懶政”的表現。原告為建房付

出巨大心血,一旦被強制拆除將給原告造成無法挽回的巨大財產損

失。二、依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只有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

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方可限期拆除。原告房屋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

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範疇,應予以補辦手續,而非簡單的一刀切

式的全部限期拆除。因為一直以來整個崖城鎮水南獨村就沒有任何

所謂的村莊規劃,規劃混亂的局面不是原告單方面造成的,既然沒

有法律意義上的村莊規劃可供實施,那就談不上影響規劃實施,就

不應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如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那麼恐怕整個崖

城鎮甚至崖州區的所有房屋均應被拆除。三、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1、被告在沒有對原告進行調查,並聽取原告陳述、申辯意見以及催告的情況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執行決定不能成立。2、被告沒有依法告知原告聽證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3、原告所建房屋屬於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設村民住宅的行為,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如果要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也是應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被告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4、即使原告房屋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房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被告無權執行決定,屬越權執法。5、《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被告於2015年5月28 日作出執行決定,確定在2015年5月29日實施強制拆除措施違反上述規定,原告尚在法定救濟期限內,被告無權實施強拆行為。綜上,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據此,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 2015) 114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原告鄭某某未予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辯稱:一、原告在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便擅自進行建設,屬違法建設行為。被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2014年4月21日和2014年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原告在位於三亞市崖城鎮水南獨村過境公路北側分別興建兩棟房屋,查處時建築現狀分別為:一棟已建至打好地基,佔地面積247平方米,建築面積247平方米;另一棟已建至二層,混合結構,佔地面積2 5 2平方米,建築面積504平方米。據瞭解,該兩塊土地原屬林五弟使用,後林五弟於2014年2月23日、2014年3月23日分別與原告簽訂兩份《土地轉讓合同》,將兩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原告使用,原告據此興建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原告在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興建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行為。二、被告具有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的執法職責。根據中共三亞市委三發( 2014)6號《關於印發三亞市行政區劃調整區級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三委(2014) 36號《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三亞市崖州區機構設置方案的批覆》精神及三亞市崖州區籌備組崖籌備(2014) 46號《關於印發三亞市崖州區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內容,設置三亞市崖州區城市管理局,掛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為主管崖州區全區城市園林管理、環境衞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根

據文件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的執法職責。三、被告認定原告違法事實確鑿,據此作出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 2015) 113號、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強制執行決定書》合法有據,適用法律正確。針對原告的違法建設行為,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已於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下發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詢字[ 2014]第065號《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及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停字[ 2014]第065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詢字[2014]第066號《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及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停字[2014]第066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原告停止施工並接受調查詢問。並於2014年4月21日與5月1 3日對原告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2014年6月12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三綜執(崖城)罰告字[ 2014]第022號和三綜執(崖城)罰告字[2014]第02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並依法送達,但原告並未向被告申請舉行聽證。2014年6月30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局依法作出三綜執(崖城)罰決字[ 2014]第022號和三綜執(崖城)罰決字[2014]第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原告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上述兩棟違法建設房屋。但原告在規定期限內並未自行拆除該上述兩棟違法建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及《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被告於2015年5月28日分別作出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 114

號、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 2015) 113號《強制執行決定書》並於2015年5月29日對上述兩棟違法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強制執行行為合法有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四、原告個人應對其違法建設行為承擔後果。自執法人員2014年4月21日及2014年5月1 3日發現原告興建房屋時,便一直對其施工行為進行跟蹤調查,已多次制止並要求其停止施工及提供相關房屋建設許可材料,但原告均置之不理,其明知其興建房屋是在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的,屬違法建設,但其仍然拒絕停止施工,堅持把房屋建成。那麼,原告應當可以預見其違法建設行為有可能導致房屋被拆除的後果,對於該違法建設房屋因此被強制拆除所造成的損失自然應由其自行承擔。另外,因申請人所建房屋屬違法建築物,影響了城鄉規劃的有序實施,依法不應予保護。五、原告的房屋不屬於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的範圍,不屬於《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和不能拆除的情形。綜上所述,基於原告的違法建設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被告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以及<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支持。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

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院予以採信,

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現有有效證據,查明以下事實:2014年2月23日和2014

年3月23日,原告鄭某某與林五弟、林桂東簽訂二份《土地轉讓合同》,以轉讓的方式取得三亞市原崖城鎮水南獨村村後園過境公路北側的土地使用權,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混和結構房屋。2014年4月21日,被告巡查發現時該房屋建至二層,佔地面積為252平方米,建築面積504平方米。被告經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後,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向原告鄭某某作出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詢字第( 2014) 066號《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調查詢問通知書》和三綜執(崖城分局一中隊)停字[2014]第066號《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原告鄭某某於2014年4月23日9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户口本、土地權屬證書及相關報建手續,到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崖城分局接受詢問,責令原告鄭某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原告鄭某某未接受調查詢問。2014年6月12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原告鄭某某作出三綜執(崖城)罰告字[2014]第22號《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原告鄭某某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辯、陳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14年6月30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原告鄭某某作出三綜執(崖城)罰決字[2014]第022號《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鄭某某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房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責令原告鄭某某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201 5年5月28日,被告對原告鄭某某作出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決定於2015年5月29日對原告違法建設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2015年5月29日,被告對原告鄭某某建設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該房屋被實施強制拆除時已建好並部分入住。原告鄭某某不服,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 2015) 114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另查明,中共三亞市委三發(2014)6號《關於印發三亞市行政區劃調整區級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三委( 2014) 36號《中共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三亞市崖州區機構設置方案的批覆》及三亞市崖州區籌備組崖籌備(2014) 46號《關於印發三亞市崖州區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決定設置三亞市崖州區城市管理局,掛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的執法職責。崖州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崖土資函[2015]17號《關於核實水南獨22棟房屋有關信息的覆函》,認定位於崖州區水南村委會獨村過境公路北側的22棟房屋的土地權屬為水南村民委員會,22棟房屋中的12號房屋用地性質全部規劃為公路用地,II號房屋和243號房屋部分用地規劃為公路用地,其餘的19株房屋用地規劃為城鎮用地。三亞市規劃局崖城規劃所崖城函[2015] 116號《關於協助核實水南村22棟院房屋有關信息的覆函》認定22棟房屋均建設超於3層,均未申請規劃報建且不符合規劃補報建審批條件。

本院認為,原告鄭某某建設的涉案房屋,已被三綜執(崖城)

罰決字[2014]第022號《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確認為違法建築並限期拆除。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

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對原告鄭

某某建設的涉案房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

告原告鄭某某履行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的義務,告知原告鄭某某

履行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被告未經催告原告鄭某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義務,直接對原告鄭某某作出被訴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強制執行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應予以撤銷。原告鄭某某訴訟請求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考慮到原告鄭某某房屋已執行拆除完畢,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應確認被告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

被告為三亞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綜合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原告鄭某某違法建設房屋的行為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系其法定行政職責。原告鄭某某關於被告無權作出執行決定,屬越權執法的訴訟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予採信。原告鄭某某建房用地為規劃中的公路用地和城鎮用地,建設超於3層,未經規劃許可且不符合規劃補報建審批條件,也不屬於《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和不能拆除的情形,被告對該新建設的房屋強制拆除符合法律規定。原告鄭某某關於其建設的房屋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範疇,應予以補辦手續,而非全部限期拆除的訴訟事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鄭某某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

[2015]114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的

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且對原告鄭某某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依法確認為違法。被告關於其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抗辯事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15年5月28日對

原告鄭某某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三亞市

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海南省三亞市中

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智勇

審 判 員 史 海

人民陪審員 張平宇

二O-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蒲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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