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困難怎麼辦
一、行政強制執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困難怎麼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3、中止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以後,由於出現導致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行政機關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以後,繼續執行。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4、中止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前者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的暫時停止,但是仍有恢復和繼續執行的可能;後者則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徹底結束,並不再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發現行政行為自身錯誤或者情勢變更不適宜執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綜上所述,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如果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中止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訴訟期間,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