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經過的程序:
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保全。 在決定強制執行前,主管機關應當確定對方法定義務履行 狀況及其法律性質,未執行提供必要依據;發現對方有隱藏, 變賣,轉移,毀損執行物的,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做出正式的執行決定前並先告誡對方,要求其履行,告誡以 書面形式做出,並送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履行期限內任然不履行 。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出具決 定書。
3.對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方 式執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三種。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還較為少見
四、執行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1.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依法強制執行原剛:
3.強制執行適當原則;
4.目的實現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就是對於特定的行政機關採取強制處理的手段,但對於在申請的時候作為當事人就一定要有申請書,而且必須要按規定的格式來進行書寫,從而填寫好所有的內容,這樣執法部門在受理的時候才會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