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書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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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書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判決書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期限: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間接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執行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對於部分行為人不主動、不願意履行強制執行的情況,法律是嚴厲打擊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需要自身責任的承擔,享受相應的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於已經構成違法行為的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強制執行是穩定社會秩序的必要措施,執法機構有權利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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