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款的收支規章制度規定的繳納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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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沒款的收支規章制度規定的繳納期限是多久?

罰沒款的收支規章制度規定的繳納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罰款上交期限為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行政處罰中當場收繳罰款上交機關和銀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被處罰人申請聽證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

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行政複議的受理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綜上所述,行政罰款應當在2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銀行,銀行應當在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被罰款人申請聽證的,應當在3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提前7天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行政機關應當在5日內審查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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