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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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如果拒絕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户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進行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即依據刑法第157條規定,視其具體情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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