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文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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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機關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文書怎麼辦?

行政機關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文書怎麼辦?

行政機關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文書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户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對於行政機關不屬於生效的判決文書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公正性,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判決文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或者影響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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