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形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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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形式性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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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形式包括那些哪些行政處罰形式?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形式包括那些的問題,請參考以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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