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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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在工傷認定期間,其實還不能確定是否一定屬於工傷事故,不過此時單位有可能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還是為了避免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傷殘級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補償款(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這筆費用,是對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補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是適合的。因為,工傷職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意味着其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相應終止,也就是單位不會再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停止繳費後,如果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所需醫療費用就只能由職工本人自己負擔了,而部分工傷職工如患職業病職工、燒傷職工等,工傷醫療期滿後,進行後續治療所需費用較多,僅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費用是遠遠不夠的。當然,也不排除有部分工傷職工不存在舊傷復發的情況,照樣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在此,建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謹慎,要根據自己的傷情斟酌處理,以免將來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時,自己的工傷醫療待遇得不到保障。

關於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也已經清楚了通常工傷認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的,但要是此時受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一致,並對工傷賠償做出了相應約定的話,則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更多工傷認定方面的知識,要是你想了解的話,可以上本站網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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