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建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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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一項監督制度,在我國有相當多的法律法規都對涉及處罰的條款規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但由於很多執法人員在工作中不能嚴格執行規定,而導致很大程度上權利被濫用,因此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建議有哪些

一、各地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

截至目前,全國所有的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都建立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在梳理權力清單基礎上,對於常用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處罰標準,並且根據上位法的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標準》,對於保證全省工商系統公平公正執法,規範基層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積極作用。廣東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案》及其業務軟件應用實施方案,運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統中予以實現,2009年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檔分級基礎上,於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2015年開始啟動修訂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適用35部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全國各省級(含副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出台的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意見,充分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執法人員法律素養等實際,進一步豐富了總局關於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有效提升了執法水平,履行好崗位職責,在各地政府的行政執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

二、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7個問題

《監督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運用信息化手段,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

目前,基層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存在7個方面的問題。

1.各地執法實踐中過罰不相當、同案不同罰的現象時有發生,與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要求還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準信息沒有公開。各地出台了細化、量化後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沒有以本部門規範性文件形式印發,沒有通過政府及本部門入門網站、公告欄等途徑向社會公佈。

3.行政處罰決定書説理性不足,特別是對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從重處罰的情節、理由、法律依據沒有説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權力清單時,沒有及時更新修訂後的法律、法規,導致適用法律依據不準確。

5.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基準未能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規的修訂、職權調整、機構改革和監管方式的轉變實現同步動態管理,下一步面臨着與權力清單對接的問題。

6.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些基層執法人員認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是行政執法部門給自己念“緊箍咒”,捆住了自己辦案的手腳,應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主動性不夠。

7.裁量基準有時難以把握。有些行政處罰涉及的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很難全面羅列每個基準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從而導致有些執法依據與現實相脱節。例如,對某些行政相對人即使依上限處罰也難以達到震懾目的,而對一些弱勢羣體的罰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難執行到位。

三、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建議

1.建議加快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基準的電子化進程,實現與案件管理系統等執法平台的及時銜接,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研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調整和完善。

2.繼續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業務理論培訓,擴大培訓範圍,創新培訓模式,確保執法人員能夠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3.進一步從立法層面上細化具體操作規定,明確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用語。對在什麼情況下,具備什麼條件,予以何種(種類、幅度)處罰,分門別類,確立具體的標準。通過部門規章方式確立自由裁量行為的工作準則,對行政處罰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適用,確定具體的操作性規範,掌握具體處罰的統一標準。

4.建議國務院法制辦調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和應用情況,以點帶面,推動全國執法機關完善和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上一直在不斷努力,合理的建議能極大的改善執法的漏洞,避免濫用權力的情況,提高基層工作人員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更好的為百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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