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在我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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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的,如果是應當依法納税的公民,他沒有繳納税費,那麼國家的税務機關會對此進行罰款。同樣的,如果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一些行為,也會進行罰款。其實這些都是行政處罰。但是處罰的主體不同,那麼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在我國包括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

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在我國包括哪些?

一、在我國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包括哪些?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政機關(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4)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

(二)授權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1、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

二、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

(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規定辦案期限的實際意義。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複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首先就是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才能夠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沒有這個權限的話,當然性的不能夠進行行。還有就是。還有就是除此之外,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可以委託相應的行政主體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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