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拘筆錄開始時間與宣佈拘留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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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拘筆錄開始時間與宣佈拘留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宣拘筆錄開始時間與宣佈拘留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常用的強制措施,起算時間如何確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以至於司法實踐中產生重大分歧,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一般是在執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內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或交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於法律條文前後適用的統一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二、刑事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在正式採取刑事拘留的這種強制措施之前,司法部門內部要對拘留的這件事情進行嚴格的審查,辦理拘留證等這些手續,不管是宣拘筆錄還是宣佈拘留時間這都是工作人員要做的事情。而且,這兩者都不能夠折抵刑事拘留的天數,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入所以後才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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