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籤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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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籤的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訂立,可以在用工之時建立,也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但用工滿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應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合同之日止。
解決試用期籤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用人單位超出試用期且已滿30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用工之日起30日後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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