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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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後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
行政處罰是為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行政處罰法》第一條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法》第一條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行政強制法》第六條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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